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科〔20208


 

 

关于印发《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

                                      2020628

  


 

 

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及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下达后再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该类经费不包含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协同创新中心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会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包含博士启动项目、校基金项目、名师培养、院士培养、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海外人才引进等项目经费,该类经费按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四)其他科研经费,包含上级部门下拨的人才专项中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有独立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该类经费管理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校级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和纪委办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等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经费管理制度、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计划书约定,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开展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计划书约定,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在其权限范围内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协助做好科研经费审计检查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由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科研资产的入账管理、校内配置和报废处置等工作。

(四)审计处按照规定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做好学校科研经费的内审或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反馈审计意见,推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对我校科研经费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监督审计检查结论的整改落实。

(五)纪委办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学院、成建制研究院(实验室、研究中心)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正常有序执行科研项目,督促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计划书约定和项目预算如期有序开展各项科研工作。离退休人员作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其原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其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依托科研经费建立科研助理制度。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科研经费可预算科研助理报酬,使用科研经费聘请科研助理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并报学校财务处、人事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来源于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或学校分配给项目组自由支配的间接成本和科研绩效等。每个科研人员只能在财务处建立唯一科研发展基金账号,转入到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不再与具体项目挂钩。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由经费负责人自主支配,不再设立具体预算支出比例,可用于科研人员绩效、科研工作通讯费、市内交通补助、科研业务接待费、团队人才与研究生培养(如论文答辩费、培养进修费等)、科研条件建设(办公家具购置、科研环境改造)、审计费、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助理、学生与临时人员聘用、办公用品购置费、打印复印及邮寄费用、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照相机、空调、冰箱等)购置等开支。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各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需要据实编制。其中: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项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上限编制。对于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足额预算学校及二级单位管理费。

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无管理费或确有必要减免管理费,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纵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批准。

(二)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后,重新签订项目申报/实施合同,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各预算科目之间如需调整,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其中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四)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在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凡以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为法人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向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经费到账通知。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计划书和到款信息进行科研项目立项信息录入和建档工作,项目负责人凭经费预算表和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经费分配表到财务处办理项目财务立项和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七条 由学校按规定拨付到二级单位的科研经费(包括横向和纵向)中的管理费和间接费用等经费,由二级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活动经费以及单位年度科研绩效奖励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科研项目委托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预算约定的实行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校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进行总额控制,项目组提供初步预算后统筹使用。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项目组中在职在编教职工不得领取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支付人才与研究生培养费用(如论文答辩费、论文送审费等)。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与项目任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十)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日常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以及管理费用、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

1.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预算间接费用。

2.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项目统一核定,有校外合作单位的项目,由各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比例设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用。对于转拨给联合申报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用,不计算科研业绩分值。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必须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一)外拨纵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转拨给项目合作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经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声明与外协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项目负责人应该就关联事项进行声明,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存在什么样的关联关系,所声明事项应与项目申报书或项目申报时的声明备案一致。

(四)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声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遵照回避原则,由科研管理部门指定一个独立于项目合作双方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在评审小组对合同的公平性、合理性做出评估并通过以后,科研管理部门再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批准。

(五)学校相关部门保留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未主动申报关联事项、关联交易显失公平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回答有关质询,学校将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六)学校对于通过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和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的,将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可参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关于印发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的通知》(西大设〔20182号)的文件精神,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的相关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经费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项目决算审核后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到账总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应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相关管理规定按时结题,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一)纵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经核对和确认,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批准后,原则上在验收后2年内由项目组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未通过验收(或经整改后才通过验收),或结余经费2年后尚有余额的,剩余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原渠道退回。

(二)横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后,要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和结转结余经费到科研发展基金或发放科研绩效,结题后,横向项目经费卡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如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结余经费不得转出学校使用。对于特殊人员(如退休、离校或已故人员等)担任负责人的项目,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纵向经费的结余经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申请批准后,全部移交给项目组其他校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将结余经费总额的50%上交学校,50%上交二级单位。

(三)经二级单位决议,也可为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依然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保留其结余经费的使用权限,用于其本人相关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也可保留其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绩效或科研成本补偿的支出。

(四)离校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办理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号注销手续。

(五)已故人员,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号可以保留3个月有效期,有效期内其经费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处理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会签后批准实施。有效期过后,剩余科研发展基金收归学校,注销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号。

 

第七章 支出管理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国家、自治区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2400//天(税后)、其他人员900-1500//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二)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采用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半天的专家咨询费可以按天标准的60%发放,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采用通讯形式,按次计算,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专家咨询费可以从项目直接经费或者个人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

(一)除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外,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南宁市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可选择实报实销;也可选择定额包干制,以发放交通费补助的方式支付,不再凭票报销。补助标准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750元。发放交通费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定额包干的交通费补助从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和横向项目经费中支出。实行定额包干交通费补助的科研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和另行报销南宁市内交通费。国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自驾车外地出差按《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西大财〔20172号)规定报销。

(四)交通费补助只针对科研发展基金持有人和横向科研经费负责人发放。未享受交通费补助的项目组科研人员、科研助理以及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

(五)交通费补助申请需依据科研发展基金和横向科研经费额度,按年度申请。原则上,符合该要求总经费额度的20%能够满足支付1年的交通费补助,才可申请领取交通费补助。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南宁市市内交通补助的,不得从科研经费重复领取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科研业务接待费

科研业务接待,是指因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业务接待。科研业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科研、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基本原则。

(一)接待单位可为来访人员安排日常工作餐,标准为早餐30/人,中晚餐60/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可采用办理临时就餐卡或指定餐厅就餐,如住宿费含有早餐费,不再列支早餐费用,来访人员离校后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来访人员离校后再使用其就餐卡)。

(二)确因工作需要,业务接待单位可为相关人员(含同城)安排业务接待1次,接待标准为中晚餐160/人。因科研业务需要在外地发生的接待餐,每次差旅可安排1次业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需要增加陪餐人数(限学生),需在审批单中注明。接待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鲍鱼等高档菜肴及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三)日常工作餐和科研业务接待餐报销,需填写接待审批表。单笔消费金额小于2,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含)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0元(含)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科研业务接待餐费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原则上不能超过横向经费总额的15%;日常工作餐可以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从科研发展基金及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国内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施办法参照《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西大财〔20172号)执行:

(一)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如下,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无职称人员、科研助理或学生等)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到不同地域的住宿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控制标准为按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住宿标准上浮25%

1.正高级职称人员其住宿费标准参照省部级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25%

2.副高及以下职称人员住宿费标准参照司局级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25%

3.其余人员(无职称人员、科研助理或学生等)住宿费标准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25%

(三)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各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出差,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不适用于本条,须按学校相关预算经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类科研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挪用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支付娱乐、健身活动费用;严禁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旅游等活动;严禁到国家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和培训;严禁报销家庭和个人消费费用;严禁借用各种名义设立“小金库”;严禁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及纪委办等管理监督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信用记录和公开制度,将科研经费的专项审计、财务检查、验收结果以及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院系、人员科研绩效考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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